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大学全体学生。

第三条 四川大学后勤集团学生宿舍(公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受学校委托,并根据学校要求负责学校各类学生的住宿安排和学生宿舍的管理维护。

第二章 学生住宿、退宿

第四条 本校全日制本科生原则上必须入住学生宿舍(公寓)。如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填写不住宿申请(表格领取地点为学工部管理科或各学院学生工作组),家长签字同意,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在学生宿舍(公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不住宿手续。

第五条 本校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应入住学生宿舍(公寓)。不在学生宿舍(公寓)住宿的,必须填写不住宿申请表,并及时在学生宿舍(公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不住宿手续。研究生入住学生宿舍(公寓)后,除休学、退学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在学年中期退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再办理住宿手续。

第六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资源管理,学生宿舍(公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每年有权对学生住宿床位进行必要调整,相关单位和学生必须积极配合。

第七条 未经学院同意和学生宿舍(公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学生不得条换寝室。

第八条 办理退宿的学生,必须及时凭相关手续到学生宿舍(公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否则视为住宿,必须继续缴纳住宿费。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在两天内搬走自己的物品。学生办理退宿手续两天后,学校对室内物品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转专业通知书开出一周内,凭转专业通知书到学生宿舍(公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并有学生宿舍(公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宿舍资源情况安排床位。

第十条 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到学生宿舍(公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搬离所有个人物品,按时离校。如不能按正常学制毕业离校的学生,必须凭教务处或研究生院通知书以及学院申请,提前两周到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办理住宿延期手续,并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重新安排床位。

第三章 宿舍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禁将房间钥匙借与外人、私自调换门锁以及另加门锁等行为。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严格遵守《四川大学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会客制度。来访客人必须凭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家长必须学生本人陪同),方可进入宿舍楼,来访客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学生宿舍楼。

第十五条 注意安全防盗。已安装门禁系统的学生宿舍,学生必须按规定刷卡进出。贵重物品必须妥善保管,有效证件、饭卡、各种银行卡、现金等物品请妥善保存,勿将密码和银行卡放在一起。离开寝室时,必须关好门窗,反锁门锁。对搬出宿舍的电脑等贵重物品及行李必须在值班人员处凭有效证件登记。发现形迹可疑者,及时报宿舍值班员或保卫处。

第十六条 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学生宿舍(公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并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积极配合宿舍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宿舍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章 环境及秩序

第十八条 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垃圾必须放进垃圾桶内,公共场所不得堆放杂物,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动物。

第十九条 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维护宿舍秩序。

第二十条 宿舍内严禁进行一切影响他人的体育活动,不准大声喧哗。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严禁经商。

第五章  水电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网络线路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提高爱护公物的责任感,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未经学生宿舍(公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同意,不准将家具搬出寝室,不准将其它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宿舍设施如不能正常使用,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若人为造成设施损坏或丢失,必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水电免费额度及收费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科生每月免费用5度电,硕士生每月免费用电8度,每位学生每月免费用2吨水)。

第二十六条 水电结算以每间(套)寝室为用电单位。

第六章 宿舍(公寓)内违纪行为处罚细则

第二十七条 破坏宿舍区环境为生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学习时间内(星期日晚上至星期五白天)进行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四川大学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违章用电用火导致发生火险或火灾事故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损坏公物者,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不服从寝室调整,或私自调换寝室,或私自转让、出租本人床位或寝室空置床位,或在寝室内加装床位,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翻门翻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内豢养动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在24小时内由当事人处理、转移在宿舍内豢养的动物,因所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传播疾病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作息制度,扰乱公共秩序,不听从管理人员劝告,妨碍工作人员检查宿舍,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及其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四川大学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和后勤集团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